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390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留勤,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留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