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234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天诚日用品厂。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马交塘村70号。
经营者:于财富,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义乌市天诚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