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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02民初4998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2民初4998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花园路11号花园新村1#楼5号店。

经营者:陈为程,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魁瑞,1958年8月12日出生,福州市晋安区,与陈为程系父子关系。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诉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以下简称为程食品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被告经营者陈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魁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为程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2、判令为程食品店承担商标侵权赔偿金33000元以及为程食品店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7000元,共计40000元;

3、判令为程食品店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集团公司在药材、化妆品、日化用品领域在中国乃至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地区享有极高的声誉,且“云南白药”商标于2002年被公司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经营前述商标产品。

为程食品店经营有一处标牌为“豪德沃超市”的、面积约为80平米的店铺,位于居民生活区内,附近有艺术学校,人流了较大,日常生活用品需求量较大。

2017年11月,云南白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超市出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系假冒产品,后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为程食品店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云南白药公司的商标权益,极大损害了云南白药公司的商誉,给云南白药公司造成了难以计算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维护为程食品店的合法权益。

为程食品店辩称:1、为程食品店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新合兴商行”购进,为程食品店在此前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2、为程食品店实际上只销售了两盒牙膏,就是卖给云南白药公司,实际获利为15.8元,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33000元侵权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公证书(2016)云昆明信证民字第42345号,A2授权书,A3、公证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33765号,A4鉴定报告,A5票据,A6关于“云南白药”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A7关于保护“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A8公证书封存物。

为程食品店提供如下证据:B1批发商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店铺照片、化妆品许可证复印件,B2“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新合兴商行”提供的云南白药牙膏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两份,B3进货清单一份、为程食品店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新合兴商行”销售人员李冬燕的微信聊天记录。

经云南白药公司申请,本院当庭拆封A8公证封存物,各方确认封存物密封完好,封存物品为票据一张、云南白药牙膏一盒。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本院认为,对于双方有提交原件核对以及双方无争议的A1-A6、A8、B1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照片,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有争议的证据,将在下文一并阐述。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9月28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云南白药YUNNANBAIYAO”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63519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

洗面奶;

抑菌洗手液;

洗涤液;

去污剂;

研磨剂;

饮料用香精(香精油);

牙膏;

口气清新喷洒剂;

香(商品截止)。

经查,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在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2017年2月10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公司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以被授权人自己的名义,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侵权任何一项或数项上述商标权益的行为,向拥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刑事报案等法律行为,并在诉讼过程中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017年11月28日,云南白药公司授权人在为程食品店购买两盒外包装印有“云南白药”字样的牙膏,售价为共计41元,并对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购买票据及一盒涉案牙膏进行封存。

云南白药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500元。

另一盒涉案云南白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认为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品的产品。

另查明,为程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为程,注册登记日为2007年4月27日,据工商营业执照记载,主要经营食品、烟草制品、水果、日用零售。

2017年12月27日,为程食品店向福州辉燕日用百货商行购进12支100克云南白药牙膏薄荷味,进货价为每支16元,合计192元。

庭审中,为程食品店陈述福州辉燕日用百货商行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新合兴商行”,其店名为“辉燕百货贸易商行”,销售单据名称为“辉燕日用百货商行”。

本院认为,为程食品店向本院提交的进货单、照片、微信能够互相印证,证实其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有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情况。

经比对,其购进的云南白药要够与正规商品从外观上看没有明显的差异,普通人难以辨别。

尽管其提交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新合兴商行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只有复印件,但为程食品店作为一般零售商,在批发商提供上述材料后,其有足够理由相信批发商的销售行为有合法授权,且其购进的云南白药牙膏并没有显著低于市场价格,故为程食品店抗辩其不知道其销售产品属于侵权商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云南白药公司要求为程食品店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但为程食品店应停止继续销售侵权商品。

综上所述,为程食品店不知道其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属于侵犯著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证明了商品的合法来源,说明了提供者,无需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市鼓楼区为程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二、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晖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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