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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590号
案件名称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封丘县幸福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陈银伙,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下沙村廷南厝13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者:陈银伙)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者:陈银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者:陈银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者:陈银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封丘县银伙南方水暖店(经营者:陈银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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