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8810号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刘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五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2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田宏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