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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维与李建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杨力维与李建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力维;李建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581号 原告:杨力维,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李建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维诉被告李建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维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力维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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