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13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凯龙,男,199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凯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