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9民初6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射洪县自强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迎春路**号,工商注册号510922600243065。
经营者:谢斌。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射洪县自强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