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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豆丫日用百货店、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6知民初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豆丫日用百货店、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豆丫日用百货店;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豆丫日用百货店,住,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云梦巷**/div>经营者:杨秀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钶,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院内主楼403、408div>法定代表人:常思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豆丫日用百货店、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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