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138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州百货商行,经营者吴树利,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福磊,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