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民初32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芳,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硕,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润和美食餐饮广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石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润和美食餐饮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后,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