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4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李井松厨卫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泗阳县众兴镇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17幢02-01-2商铺。
经营者:李井松。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容桂大道北骏景楼8号铺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亚虎。
被告:深圳市飞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与燕南路交汇处东风大厦703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虎。
被告:杨亚虎,男,汉族,1986年2月3日生,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李井松厨卫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科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杨亚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告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