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8417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媚,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陈亮,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