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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535号
案件名称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535号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莹莹,女,该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琪,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大汪庄村2区3排1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兆金,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以涉案专利权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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