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3民初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金龙、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住所地:娄底市冷水江市。
经营者:陈正科。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精益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旺山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