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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孝玉与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122号
案件名称吴孝玉与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孝玉,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22号原告:吴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经营者:关刘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孝玉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孝玉请求:1.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301998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门花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赔偿原告吴孝玉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3.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8月1日,原告吴孝玉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301998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门花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赔偿原告吴孝玉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3.判令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新大福金属工艺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孝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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