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经营者:李灿,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2018年8月16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