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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94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经营者:李灿,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2018年8月16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东莞市茶山潮美汇饰品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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