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塔赫。
法定代表人:霍尔斯特·弗里格尔,该公司研究与技术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琪,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邱燕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兴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
法定代表人:潘卫平。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兴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37××××.6)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0元,并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