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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89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初489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1-512,经营者李建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军李***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以下简称雪雨卫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袁广兴,被告雪雨卫浴的经营者李建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雪雨卫浴: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号“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九牧公司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

2012年8月1日,九牧公司依法受让取得名称为“龙头(3287-052)”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龙头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九牧公司涉案专利实质相同,遂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

雪雨卫浴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

雪雨卫浴辩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为美国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公示;

销售的龙头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不一样,为宽广市场欧菲亚洁具商家提供,且仅销售一个产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法庭总结了以下争议焦点:1、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2、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3、原告要求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当庭出示微信记录,拟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微信记录关联性无法核实,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对该微信记录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9年9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

2016年8月1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九牧公司,变更生效日2012年8月1日。

201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检索结论为未检索到与被比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显示其设计要点为:整体形状为“7”字形,由龙头主体、出水口及控制开关组成。

龙头主体为弯曲的三段圆管,上段与下段最上面的圆管直径相等,中段圆管直径最小,上段为等直径的水平圆管且端部下面为斜端面,中段为等直径弯曲圆管,下段由约1:10:1的三个不等直径竖直圆管叠加组成,下段中部有一个与管体垂直的凸出圆管。

出水口为垂直龙头主体上段斜端面的短圆管。

控制开关与下段凸出圆管相接,外形为烟斗状,烟斗状顶部为斜切面圆管,底部为圆形凸起及与之垂直连接的矩形板状手柄。

2016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林瑶琴支付70元公证购买了涉案被控产品龙头,当庭被告雪雨卫浴认可销售了涉案被控产品。

公证封存被控产品龙头显示产品整体形状为“7”字形,由龙头主体、出水口及控制开关组成。

龙头主体上段与下段最上面的圆管直径不相等,出水口为垂直龙头主体上段斜端面的缺角短圆管,控制开关烟斗状顶部为斜弧面圆管,底部为与之垂直连接的矩形板状手柄。

被控产品龙头其它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

另查明,九牧公司提交九牧公司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主张涉案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对“龙头(3287-052)”依法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有效期内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即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

本案中,雪雨卫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为龙头,属相同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进行对比,两者整体图形状及上、中、下段相组合的图案与形状相同,两者在龙头主体上段与下段最上面的圆管相比直径、出水口短圆管及控制开关烟斗状顶部圆管、底部与手柄连接处皆有不同,上述细微差别并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产生视觉上的明显差异。

通常,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不足以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二者形成了近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雪雨卫浴未经九牧公司许可,销售与九牧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龙头的行为,侵犯了九牧公司的专利权,所以九牧公司请求被告雪雨卫浴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九牧公司没有提交其因雪雨卫浴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雪雨卫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证据,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经营者:李建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830145404.5“龙头(3287-052)”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经营者:李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新郑市龙湖镇雪雨卫浴商行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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