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2203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丫丫烟酒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号。
经营者:王亚平,女,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丫丫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