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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大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9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大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大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大药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135号。

负责人:张林林,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泰安大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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