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27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410452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610951229。
被告:屏山县欣悦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聚福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31PTD5U。
经营者:张汉益。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屏山县欣悦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屏山县欣悦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