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10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发区新开街道鑫来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310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发区新开街道鑫来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新开街道鑫来盛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3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鑫来盛百货店,经营场所南通开发区。

经营者:陆跃。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鑫来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