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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天补镇佳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275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天补镇佳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天补镇佳南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75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凯,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天补镇佳南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海门市。

经营者:季昌库。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天补镇佳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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