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1281号罪犯王宾,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
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王宾雇佣王亚杰、高成喜等人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租用的民房内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并向外销售。
2014年1月3日,生产窝点被查获,现场查扣成品“阿尔卑斯”棒棒糖91件、散装棒棒糖170000支,以及大量包装材料。
经评估,查扣的假冒“阿尔卑斯”棒棒糖货值金额70648元,已销售金额640500元。
系主犯。
罪犯王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狱以来,2016年2月、7月、11月,2017年4月、9月,2018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
2018年3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对罪犯每半年评审鉴定共4次,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
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罚金未缴纳,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至2018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