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辖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l#、G2#楼连接体l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4109房。
法定代表人:文庆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餐饮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咖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5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创业咖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百度网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52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其事实和理由如下:1.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本案应属网络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被上诉人所称的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上诉人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百度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因此,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品果源餐饮公司、创业咖啡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果源餐饮公司以创业咖啡公司在百度网讯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其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关键词、标题予以设置,并作为付费的商业推广内容,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请两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创业咖啡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
又根据《最高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内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百度网讯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受移送且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百度网讯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至于百度网讯公司提出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而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能适用该规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百度网讯公司提出的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527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