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5民初1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拓鑫综合商店。
经营者:张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拓鑫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