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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1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石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凤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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