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66号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兰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承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雅平,女,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平,四川华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兰迪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8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3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