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899号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帝威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甘德超。
被告:甘德超,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深圳市帝威格科技有限公司,甘德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25××××.7)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利建辉在本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