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初1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男,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县玉康百货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
经营者:李玉康。
被告:李玉康,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县玉康百货店、李玉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