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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东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5民初13116-1311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东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东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13116-1311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东兴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恩平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经营者:张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东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3600元,余款人民币35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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