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5113号原告:费米摩达图书有限公司(FEMMIMODABOOKSTOR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弥敦道**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沛和。
委托代理人:张运云,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妆日用品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金洲嘉丽园**楼商铺0109体工商户。
负责人:郑有宝,男。
原告费米摩达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其是于2010年9月1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2013年9月13日其通过转让取得“MAKE-UPFOREVER”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店面招牌及店内使用“MAKE-UPFOREVER”字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MAKE-UPFOREVER”商标侵权行为;
2、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5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