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0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鹏泰永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新华西道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21号。
经营者:张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鹏泰永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新华西道营业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1月21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来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有效解决,深受广大用户的喜爱,后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销售,导致原告的销售量下降。
经调查,被告在其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联通大楼一层永通通信手机连锁新华店内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0的权利要求2相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用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原告起诉提交的被告信息为网上打印件,且信息不全,经本院邮寄送达,被告未能到庭亦未提交相关主体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