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会馆路121号。
负责人:薛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红,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男,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宜安镇邮电局南100米。
经营者:张轻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殿峰。
委托代理人胡亚鹏,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被告鹿泉区宜安恒辉通信经营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