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0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琸创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育树三条8号人来人往宾馆323房。
法定代表人:吴春宇。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层A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琸创瑞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