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920号被执行人:李卫元,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李卫元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70000一案,本院(2015)郑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47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8年5月10日、2018年8月6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6月18日委托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黄泥桥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4.2018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向知识产权审判庭反馈了执行中采取的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