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67-869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武,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07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K。
法定代表人:张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兴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阁胡同17号1幢1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P。
法定代表人:宁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