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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与陈裕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700号
案件名称黄超与陈裕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超;陈裕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00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陈裕林,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超与被告陈裕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黄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超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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