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9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2211XL。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银岭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030231。
法定代表人:孙青。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