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4343号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湖区名骏汽车美容装璜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隆泰苑(云飞南路侧22号)。
经营者:丁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名骏汽车美容装璜经营部乐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苏州名骏百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