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04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4民初12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梧田大道三浃路口A幢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5Y8K6U。

经营者:梅世杰,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以下简称文瑜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瑜麻将机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3.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铺门头高德地图上处使用“雀友”字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拆除店门头“雀友”标志,故自愿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雀友”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该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第1110578号“”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是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公司,现经松冈机电公司充分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就侵害雀友系列商标的行为进行起诉。

被告在温州市瓯海区××幢××号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雀友”字样,通过高德地图发现店铺被标记为“上海雀友”,且照片显示门头处使用“雀友”字样。

通过网搜发现135××××0494,这个电话号码被标记为“雀友全自动麻将机专卖(文瑞大道)”。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侵犯松冈机电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市场并造成了权利人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以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雀友QUEYOU”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公证书,以证明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雀友”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3.(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0608号公证书,以证明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雀友TREYO”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28类);

4.(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8号公证书,以证明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雀友TREYO”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35类);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以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

6.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说明》,以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雀友QUEYOU”商标分类中的“麻将”包含“麻将辅助器材麻将机”;

7.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以证明原告取得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店铺门头照片、视频、网搜手机号码截图、高德地图截图,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证据;

9.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10.正品雀友麻将机天猫网上销售价格、证明,以证明正品雀友麻将机产品及销售价格;

1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之前存在相关判例。

被告文瑜麻将机店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关于原告浙江松冈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文瑜麻将机店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3、7,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予以确认;

证据4所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属于服务商标,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不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证据5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确认;

证据6所涉公司不是注册商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出具的证明,缺乏权威性,证明力较低,本院无法确认;

证据8中的店铺门头照片、视频系原件,也未发现疑点,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8中的网搜手机号码截图和高德地图截图,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客观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9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所涉费用是否合理本院在说理部分一并分析;

证据10、11,与本案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松冈机电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麻将,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2017年3月1日,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一份《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松冈机电公司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对侵犯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其自己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调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等),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经营场所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寮东村梧田大道三浃路口A幢9号,登记的经营者梅世杰,登记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成立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为麻将机零售、批发。

根据原告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发现,2017年11月19日,被告文瑜麻将机店店铺门头醒目放大标示“上海雀友”字样。

2017年11月底,被告已将上述门头位置的“雀友”标识拆除。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公司作为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浙江松冈公司受松冈机电公司的授权,有权对侵害松冈机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在其店铺门头上醒目放大标示“上海雀友”,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构成商标的使用。

被告店铺门头标识“上海雀友”中的“雀友”与原告的第4100197号“”商标相同,与原告的第1110578号“”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近似,而被告经营范围为麻将机的零售、批发,麻将机与原告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同一类。

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不能证明注册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也无从参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情节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7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75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负担87.5元;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文瑜麻将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 豪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人民陪审员 王大普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

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