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58号 原告: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
法定代表人:邹绍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豪力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兴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延飞。
原告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豪力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伟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伟力车 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