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正宇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81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荔园路三巷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成。

被告:张金成,男性,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金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宇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正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