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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4号
案件名称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架空层自编04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冷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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