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悦格家具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顺德区悦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2号信基广场2号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刘云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悦格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