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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773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773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838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罗观鑫。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迪蔓莎眼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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