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206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杜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法定代表人:蔡宇真。
被告: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黄港根,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市丸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宁。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苗苗,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樱耀,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丸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