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民初9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国优烟酒经营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
经营者:罗会敏。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国优烟酒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春茹审 判 员 范向阳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 丽书 记 员 刘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