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24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亮,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乐,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经营场所为咸阳市长途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X。
经营者:姜建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