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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4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24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亮,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乐,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经营场所为咸阳市长途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X。

经营者:姜建东。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区和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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